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潭州“珍珠腐败案”,后来经常被当作反腐成功案例而大受好评。由于监察御史赵拚在该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,许多人认为北宋的监察体制卓有成效,事实上并非如此。表面上,涉案官员和包庇犯都受到了处理,但实际上处罚都很轻,而且后来大都又得到了升迁。如原潭州知州任颛,降职后第二年就复为龙图阁直学士,晚年以太子宾客致仕。包庇犯王拱辰被降职之后,宋仁宗对他仍然宠信有加。相反,赵拚弹劾王拱辰不到一个月,宋仁宗就想另外给他安排重要职位,引起了御史们的强烈不满。由此可见,监察御史作为古代行政体制的监督者,作用是有限的。即便是“铁面御史”赵拚,在皇权下反腐,始终是一个困局。

一路无事,有掌故做伴,便不觉得无聊。蒋敬做事,是有些与众不同,不然,何以入得智多星吴用的法眼?

说到潭州“珍珠案”,惹得黄钺兴起,也讲了一件往事。说事在北宋神宗熙宁元年(1068年),潭州有位农家少女阿云,由于父亲早逝,生活本就捉襟见肘,谁想母亲也病逝了,阿云是人生一下子跌入最低谷。于是,族人做主,阿云便被许给了一户韦姓人家,双方已经完成了定亲程序,只等着迎娶过门了。然而,阿云这位未婚夫长相却奇丑无比,比李逵有过之无不及,少女怀春,但不怀丑!阿云怎能满意?但婚期已定,她也无可奈何。为了摆脱这桩婚姻,阿云趁未婚夫熟睡之际,用刀连砍十多刀,但不知是力气太小还是太过紧张,结果造成“十余创,不能杀”,只是“断其一指”。眼看未婚夫疼醒,阿云连忙逃走,而其未婚夫则报了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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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案审理过程并不复杂,阿云很快便被作为怀疑对象被带上公堂,阿云也不等官府用刑,便将事情的前因后果如实招供。于是,知县便按照宋律,以“谋杀亲夫”之罪判处死刑,并结案上报。谁知时任潭州知州的许遵接到上报后,却认为阿云与韦某订婚时,正为其母服丧期间,因而这桩婚姻按律是违法的,因此不能按照谋杀亲夫的重罪论处,而应该以普通谋杀罪定罪,因杀人未死,故而可以免去一死。

案件呈送大理寺后,大理寺却推翻了知州许遵的判决,而以“违律为婚,谋杀亲夫”为名判处绞刑,而审刑院也同意大理寺的判决。知州许遵不服,再次上奏认为:阿云在被官府传唤时,刚开始接受询问,便将案件经过全部交代,因此应该认定其有“自首”情节,按照‘案问欲举’条例,应该对其减二等论罪。宋神宗见双方意见不一,于是将该案移交刑部审理。刑部官员认为知州许遵为阿云开脱的理由十分荒唐,大理寺的审判是符合律法规定的,因而再度拟定死刑,并回奏神宗。而宋神宗却觉得阿云怪可怜的,法理不外乎人情,因而特意下诏,允许其纳财赎罪。

此案过后不久,知州许遵升任大理寺卿,然而御史台的官员却上书弹劾许遵,认为许遵在阿云案中“议法不当”,根本不应该担任大理寺卿。许遵则反驳道,“刑部和大理寺对阿云案的判决本就不对,阿云之罪完全符合宽免罪行的条件,如果按照大理寺的判决,就会彻底杜绝犯人自首的渠道,也违反了‘罪疑惟轻’的古训。”

御史台官员得知许遵的言论后,再度指责许遵“妄法”,并请朝廷将案件发给翰林学士们讨论。宋神宗于是便将此案移交给翰林学士司马光和王安石共同讨论。然而,王安石和司马光在了解了案件经过之后,却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,司马光依据《宋刑统》“(杀人时)於人有损伤,不在自首之例”之条例,认为阿云不能算作自首,因而支持刑部的死罪判罚;王安石则依据当年七月宋神宗的诏令“谋杀已伤,按问欲举,自首,从谋杀减二等论”,认为阿云完全符合自首情节,因而支持许遵的减罪判罚。

王安石和司马光相持不下,只得各自上奏。宋神宗见双方始终无法达成统一,于是下令朝臣公议,结果翰林学士吕公着、韩维、知制诰钱公辅等人皆支持王安石的意见,而御史台、刑部官员则支持司马光的意见。一时间“廷论纷然”,“反覆论难,久之不决”。

事情发展到这一步,其实已经超出了案件本身的讨论范围,变成了慎刑派和重刑派之争。北宋初年,宋太祖赵匡胤、宋太宗赵光义均认为应该“用重典以救时弊”,因而推崇重刑治国,各级官员在执行法律时,多以从严、从重、从快为标准。因此,《宋刑统》虽基本沿用《唐律》,但在执行力度上,却要严厉的多,这是符合北宋初年天下大势的。而随着政治社会的逐步稳定,重刑治国思想显然不再符合社会发展,因而很多大臣便希望将“罪疑惟轻”当成断狱和立法的普遍准则,而不再是法外施恩的临时举措,因而形成了慎刑派。而重刑派则认为应该遵从祖训和旧例,对犯罪行为保持严惩态势,从而保证威慑效果。

而“登州阿云案”恰好发生在律法从严到宽的关键转折阶段,双方自然据理力争。然而,朝臣虽然争执不下,但宋神宗却是支持慎刑派的,毕竟“谋杀已伤,按问欲举,自首,从谋杀减二等论”的诏书就是他自己下的,因而王安石的意见最终被采纳,皇帝下敕令“以王安石意见为准”。同时,大理寺、审刑院和刑部审理阿云案的官员则全部因为“检法失当”而获罪。但即使作出“终审判决”的是皇帝本人,仍有朝臣不服,齐恢、王师元、蔡冠卿等人继续上奏,坚持认为许遵等人意见不公。宋神宗于是令王安石和王师元等人反复辩论,双方依然相持不下,“与唐介等数争议于帝前”。因唐介已经是参知政事,由于他的加入,导致争论的规模越来越大,直到最后吕诲上书“请中书、枢密院合议”。然而,合议的结果却是中书宰相“陈升之、韩绛议与安石略同”,吕公弼也表态支持王安石。但枢密院文彦博则支持司马光,双方还是分为两派,寸步不让。

熙宁二年(1069年),宋神宗提拔王安石为参知政事,开始准备推行变法,不愿再在阿云案上僵持下去,于是在该年二月下诏“从今以后,凡是因谋杀而致人受伤的,如果自首或者按问欲举的,就上奏朝廷,由皇帝决断”,打算用和稀泥的方法了结此案。然而,面对皇帝的圣旨,刑部官员刘述、丁枫认为诏书不够明确,不能发表。于是神宗干脆重新下诏“以后碰到这类案子,按去年七月的诏书意见处理”,也就是按照王安石的意见执行,并将前一封诏书收回。然而,刘述等人依旧反对,并要求将前一封诏书交由中书省和枢密院合议。此时,由于王安石变法已经开始,变法触动了很多人的利益,这些人自然而然的便站到了王安石的对立面。于是,“阿云案”又被卷入了新旧党争之中。对于守旧派来说,他们的目的就是不惜一切代价、手段,全力打压变法派。这些人根本不去关心案件本身,只要是王安石支持的他们就反对,只要是王安石反对的他们就支持。同年八月,由于朝臣围绕阿云案仍争论不休,甚至发展为党争趋势。为尽快了结此案,宋神宗再度下诏,“以后此类案子,还是按今年二月诏书办理”,同时将刘述等人贬职,司马光上奏力争,神宗不予理会。

于是,历时两年之久,阿云案至此终于迎来了一个结果:由于阿云的婚姻不合法,因而阿云最终被判流放,而流放的阿云又很快遇到大赦,因而很快恢复了自由身,得以重新嫁人生子。那么,此案至此就彻底了结了吗?并没有!就在此案结案十六年后,即元丰八年(1085年),宋神宗去世,年仅九岁的宋哲宗继位,高太后垂帘听政,司马光再度为相,旧党重新控制朝廷。于是,司马光重提此案,同年十月,宋哲宗下诏,“强盗按问欲举自首者,不用减等”,此案竟然再度出现反转。据野史记载,在司马光重新出任宰相后,已经嫁人生子的阿云再度被判死刑,最终被处死。

黄钺讲完,众人陷入沉默。黄钺忍不住自己感叹道:“潭州卧虎藏龙,一介女流竟能搅动朝廷十六年,的确算一件奇闻!”